津市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10     访问次数:369     信息来源:监审科     【字体:  

 

津市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有效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深化巩固全省医德医风问题和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4112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二、接待管理

医院指定专门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负责接待管理,确保接待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三、职责分工

(一)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规范本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行为。

(二)药剂、设备耗材等有采购职能或有必要了解设备、药品、服务等信息需求的部门,负责临床落实医院相关工作,按本制度开展。

(三)监审科负责对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医院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四、接待流程

(一)备案登记

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向设备科、药剂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建档,监审科对资料进行审核备查。

(二)登记建档需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审批表》(附件1);

2.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4.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附件2)。

以上材料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接待职能部门邮箱进行预约申请,药品项目:药剂科邮箱184001315@qq.com;设备耗材项目:设备科邮箱11906386@qq.com

接待部门根据医药代表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完善附件1,根据表格信息,通知有关科室负责人,确认是否同意参加,一般3个工作日内,同意的继续完善审批表,不同意应及时反馈给医药代表,取消预约申请,并备注原因。

(三)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来访需提前预约登记,药剂科联系电话0736-4213488;设备科联系电话0736-4210522

(四)现场接待

1.接待地点:行政楼二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2.接待时间:设备科每月第一周与第三周星期三下午15:00-17:00;药剂科第二与第四周周三下午15:00-17:00(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自动取消)。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监审科报备。

3.接待人员: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部门)分管范围的接待工作,接待时应当有本单位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4.接待记录:由具体负责接待的部门负责记录,并向监审科备案。参照以下提示完善《医药代表接待记录》:

1)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医药代表陈述,做好记录,对有关情况综合分析后,按医院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设备、耗材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5.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有关资料:

1)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3)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4)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

接待结束后,接待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资料,每月汇总交监审科审核并归档备查。 

五、接待要求

(一)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经医院备案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3.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4.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设备投放;

5.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6.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的行为。

(二)全院职工应严格执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有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返,并明确告知医院接待管理规定。医院职工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的,当事人应严正告知,并及时通知监审科,监审科协调保卫科对医药代表予以驱离。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向医药代表或有关企业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未经预约登记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非接待日概不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医药代表需进行情况说明,否则取消接待资格,并在预约登记表中进行备注,再发生类似情况的,取消其在本院申请接待资格。 

六、监督管理

(一)监审科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预约而私下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第一次由相关职能部门约谈医药公司负责人;第二次违规将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第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2年内禁止参与医院业务活动。对发现有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将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医药代表管理制度,第一次由分管院领导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第二次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不能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第三次将违规行为纳入医德医风考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停止处方权三个月至六个月,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表格可至津市市人民医院官网下载。 


附件1: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审批表.docx

附件2: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docx


                                   津市市人民医院

                                   2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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